2008年4月11日 星期五

旋轉門(revolving door)

聯合新聞網 | 國內要聞 | 高官轉為門神 | 新聞辭典》旋轉門條款: "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:公務員離職後三年內,不得擔任與離職前五年內職務直接相關的營利事業之董事、監察人、經理、執行業務的股東或顧問。這就是所謂的「利益迴避條款」或「旋轉門條款」。"<2008/04/11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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